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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三二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
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日全輪胎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附表:發票人均為被告;編號一付款人為誠泰銀行中壢分行;編號二付款人為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編號│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台幣) │票據提示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一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二萬三千四百二十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CB0000000││ │ │ │ │ │├──┼──────────┼─────────┼───────────┼─────────┤│二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六萬零二百三十元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VB0000000││ │ │ │ │ │└──┴──────────┴─────────┴───────────┴─────────┘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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