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三二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三二一號
- 原告
- 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日全輪胎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附表:發票人均為被告;編號一付款人為誠泰銀行中壢分行;編號二付款人為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編號│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台幣) │票據提示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一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二萬三千四百二十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CB0000000││ │ │ │ │ │├──┼──────────┼─────────┼───────────┼─────────┤│二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六萬零二百三十元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VB00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