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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3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391號

原告
甲○○
被告
永豐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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