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3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39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永豐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3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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