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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四四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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