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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九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禮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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