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七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七八號
- 原告
- 竹來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零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