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20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立達企業社即郭純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