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