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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許泰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即一元企業社法人
  • 被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乙○○即一元企業社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瀚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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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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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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