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乙○○即一元企業社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瀚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