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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許泰誠
  • 法定代理人
    曾順富

  • 原告
    甲○○
  • 被告
    聖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聖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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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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