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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66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6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凱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毅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2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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