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884號

給付營業稅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884號

原告
安吉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周
被告
甲○○○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營業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按上所述,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8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