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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О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О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帝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威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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