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О號

原告
乙○○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原告
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榮成
原告
喬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和
原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原告
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張珠
原告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漢林
原告
志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琴
原告
泰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棟

原告因請求被告丁○○即益興捲門材料行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百八十元,然原告業已繳納一千元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