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22號原 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73,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