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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46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46號

原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金
被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24元,應繳裁

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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