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金
- 被告
-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溪松
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24元,應繳裁
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