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黃耀慶、楊靜宜
- 原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48號原 告 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被 告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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