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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6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60號

原告
乙○○
被告
亞士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金妹
被告
甲○○

            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士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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