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亞士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金妹
- 被告
- 甲○○
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士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