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天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國富
- 被告
- 理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信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598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