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春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靜娥
- 被告
-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陳瓊嫈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301元,應繳裁判
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