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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76號

原告
春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靜娥
被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301元,應繳裁判

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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