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三○號 原 告 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壹仟元後,尚應補繳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 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