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本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麟
- 被告
- 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月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二千六百五十元,原告業已繳納一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