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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六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六六號

原告
榮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錦榮
被告
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南杏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陸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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