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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順富

  • 原告
    甲○○因請求被告聖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聖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聖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富 原告因請求被告聖百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十 一千元,餘有六千六百元尚未繳納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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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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