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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聖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富

原告因請求被告聖百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十

一千元,餘有六千六百元尚未繳納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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