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智翔
右原告與被告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間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六萬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一百
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右原告與被告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間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六萬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一百
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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