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許泰誠
- 當事人甲○○、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夏嘉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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