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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原告
乙○○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甲○○
被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夏嘉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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