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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游智棋

  • 當事人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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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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