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