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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他調字第26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他調字第26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代理人
葉懿真
相對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之贈與契約,並應將坐落雲林縣斗南鎮○○段629地號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被告乙○○、甲○○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7巷6號11樓、雲林縣斗南鎮○○路22號,有被告二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7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他調字第2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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