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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

給付公共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

原告
鴻福大街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告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被告
富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乙○○
7號等
7號等
7號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訴之聲明。

二、請求金額明細及計算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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