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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泰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24,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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