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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許乃文

  • 當事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福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526號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福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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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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