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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3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70號

原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添財即力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46,6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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