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3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7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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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添財即力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46,6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