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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46號

原告
同玖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清
被告
瑋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8之
法定代理人
吳楊秀妹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000元,應繳裁

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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