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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2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力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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