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2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力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