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勞小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勞小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波司特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