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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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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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