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原 告 弘揚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