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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4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425號

原告
甲○○
被告
引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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