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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陳文雄即裕盛企業社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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