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陳文雄即裕盛企業社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