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文雄即裕盛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