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文雄即裕盛企業社法人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59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文雄即裕盛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游麗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