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7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78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大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7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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