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809號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