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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43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436號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丹丹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定波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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