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436號
- 原告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丹丹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邢定波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