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5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577號
- 原告
- 凱撒雙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