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765號原 告 鑫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