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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7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765號

原告
鑫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富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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