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許雅婷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鑫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正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765號原   告 鑫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沈艷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7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