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8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昆晉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丁○○
號1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