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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8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昆晉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丁○○

            號1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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