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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救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相對人
泰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案件轉移單、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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