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救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丙○○
- 代理人
- 戴美雯律師
- 相對人
- 泰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案件轉移單、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