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救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正興人力仲介有限公司101分公司
- 代表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732號受理在案),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該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提供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此有卷附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影本各1紙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