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
- 原告
- 鴻福大街B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佑律師
- 被告
-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丙○○
- 被告
- 富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乙○○
- 7號等
- 7號等
- 7號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訴之聲明。
二、請求金額明細及計算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