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06號
- 原告
- 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寶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06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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